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青年拔尖人才考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16年,我區啟動實施自治區青年拔尖人才培養工程,每年選拔一次,截至目前,已選拔四批659名青年拔尖人才,該工程實施過程中尚未建立完善的考核體系,缺乏跟蹤培養、過程管理、目標考核和退出機制。
為加強對青年拔尖人才及其培養單位的考核管理,加快培育造就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高層次后備人才隊伍,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院士后備人才培養計劃實施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寧黨辦〔2015〕51號)和《印發〈關于實施人才強區工程助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的通知》(寧黨辦〔2018〕1號)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此《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計6章18條,分別從總則、考核內容、考核方式、考核結果構成、考核結果運用、附則六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一)考核管理堅持的原則。明確考核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注重政治引領、政治把關,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突出業績貢獻、鼓勵創新創業,充分發揮培養單位主體責任,分級負責、務求實效。
(二)考核內容。明確了對青年拔尖人才的考核內容包括政治素質、創新能力、工作實效、學風品德和經費使用等方面,對培養單位的考核內容包括搭建平臺、項目支持、培養激勵、管理服務等方面。培養期內,青年拔尖人才外出學習實踐時間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國有企事業單位培養對象應服從組織選派到基層單位脫產掛職服務;參與或承擔課題研究任務或技術攻關項目不少于3項(國家級和自治區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主持或參與國家級課題不少于1項),每年到基層、企業或生產一線開展服務實踐活動。
(三)考核方式。明確了對青年拔尖人才的考核實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期滿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按照“誰推薦、誰主管、誰考核”原則進行,中期和期滿考核當年不再進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由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各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及人才辦按照隸屬關系分別組織實施,一般在培養對象培養期的第三年上半年進行,期滿考核一般在培養期的第五年下半年進行,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通過查閱資料、組織答辯、個別談話、實地察看等方式,對培養計劃的執行情況、培養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考核。對培養單位實行中期考核和期滿考核,與培養對象的考核統籌安排、統籌開展。
(四)考核結果構成。明確了青年拔尖人才的中期、期滿考核分值由自我評分、培養單位評分及主管部門評分三部分組成。培養對象的考核結果由考核組綜合分析研判確定,分為優秀、待改進、不合格等次。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不超過相應層次考核人數的30%。對培養單位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待改進,由考核組結合查閱資料、實地查看和聽取培養對象意見情況,綜合分析研判確定,培養單位應配套相應培養資金,為培養對象提供經費保障。
(五)考核結果運用。明確考核結果作為青年拔尖人才享受后續培養政策待遇、參加自治區其他人才選拔計劃和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的重要參考。中期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對國家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自治區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自治區優秀青年后備骨干人選,分別追加中期(第2-3年)專項培養經費,每年10萬元、6萬元、3萬元;考核為待改進等次的按50%繼續支持人才經費;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作為培養對象,追回剩余培養經費并取消有關政策待遇。期滿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分別追加后續(第4-5年)專項培養經費,每年10萬元、6萬元、3萬元;考核為待改進等次的按50%追加人才經費;期滿考核不合格的,收回剩余培養經費并取消有關政策待遇。自治區優秀青年后備骨干人選中期、期滿考核均為優秀等次的,經組織相關領域專家評定后,可直接納入自治區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繼續培養。培養單位考核被評選為待改進等次的,申報人才項目、推優推先、外出培訓等從嚴控制。建立退出機制,青年拔尖人才有在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等情形的,立即停止培養,并按規定取消政策待遇,追回結余資金,取消人才稱號。建立考核通報負面清單,對不認真履行培養、考核、管理職責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培養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減少相關人才項目、人才資金的支持。
(六)附則。明確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參照制定具體考核細則。
《辦法》確定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轉自寧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