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寧政辦規發〔2021〕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方便公眾更加全面、客觀、深入了解《實施辦法》相關內容,現就《實施辦法》解讀如下:
問:《實施辦法》出臺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國務院和中國銀保監會等部委陸續出臺了關于加強融資擔保行業發展和監管的政策措施,2017年8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83號國務院令《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8年4月,中國銀保監會等7部委(局)出臺了四項配套制度。2019年10月,中國銀保監會等9部委(局)出臺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為融資擔保行業的監督管理提供了上位法支撐。
此前,2011年2月,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管理實施細則》與新《條例》監管范圍、法律責任和經營規則等諸多不符,已不符合當前監管工作實際。原《寧夏回族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管理實施細則》已完成歷史使命,亟待修改。
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上位法的具體舉措,對加強對我區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擔保行為,促進我區融資擔保行業與時俱進、健康發展做出制度規定。《實施辦法》貫徹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補充規定精神,進一步明確了融資擔保監管的總體思路、監管范圍、準入退出、經營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期限條件。標志著我區融資擔保行業監管規制層級更高,機制更規范,體系更完善。
問:《實施辦法》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實施辦法》共7章42條,主要包括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經營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第一章為“總則”。由第一條到第五條構成。主要明確了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的目的意義、主要依據、概念釋義、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區級金融監管部門和各設區的市、縣(市、區)金融工作部門的職權劃分等事項。
第二章為“設立”。由第六條到第十三條構成。主要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名稱管理、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機構范圍、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條件和申報辦理程序、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管理。
第三章為“變更與終止”。由第十四條到第十八條構成。主要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發生變更事項的行政許可管理、融資擔保公司自行解散或宣告破產后的行政流程、融資擔保公司退出融資擔保行業的行政流程。
第四章為“經營規則”。由第十九條到第二十七條構成。重點對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內部控制、放大倍數、集中度、關聯交易、準備金提取、擔保費率及禁止性經營行為進行了限定,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在放大倍數上給予了傾斜。
第五章為“監督管理”。由第二十八條到第三十八條構成。主要明確了監管責任,細化了監管措施,對融資擔保行業監管信息報送、統計、報告及監管檢查、信用管理、風險預警和處置等提出了要求。
第六章為“法律責任”。由第三十九條構成。融資擔保公司違反《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由自治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融資擔保公司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為“附則”。由第四十條到第四十二條構成。明確了行業協會作用發揮、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性規定、施行起始時間等事項。
問:《實施辦法》對支持實體經濟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一是引導機構專注主業,通過調整風險權重、放寬放大倍數限制、加大財政支持等方式鼓勵融資擔保機構提升對小微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占比。二是減費讓利,支持普惠金融發展,要求納入政府推動建立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降低對小微和“三農”的融資擔保費率。三是全面落實 “放管服”要求,將我區融資擔保機構設立和變更的11項審批事項調減為審批事項6項,備案事項5項。
問:《實施辦法》在加強監督管理方面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一是準入、變更和退出許可管理更加明確,辦理程序更加規范,經營規則條款更加細化,禁止性經營行為限定更加明晰。二是數據監控,將融資擔保公司接入寧夏登記結算中心系統平臺,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融資擔保公司統計數據,對其經營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控。三是分類監管,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規模、主要服務對象、內部管理水平、風險狀況等實施分類監督管理;四是加大現場檢查和監管整改力度,要求其就融資擔保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問:《實施辦法》在防控金融風險上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實施辦法》緊緊圍繞中央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決策部署,遵循嚴監管、防風險、促發展的總體思路,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監管機制,進一步規范機構經營規則和監管部門監管責任。一是明確監管責任。《實施辦法》明確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區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各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金融風險處置工作。二是明確經營規則。《實施辦法》要求融資擔保公司遵循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經營約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三是明確風險控制。《實施辦法》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各項準備金提取的比例,細化了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責任余額計量、集中度、放大倍數等風險指標,對實施分類監管、信用制度建設、重大事件報告、風險預警處置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來源: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